(二)及时拨付扑杀补助经费。今年继续执行对疫点周围3公里内所有家禽的强制扑杀政策,国家按每只家禽1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各地可以在上述补助标准内对鸡、鸭、鹅以及成禽和幼禽有所区别。发生疫情省份的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办法》的要求,落实地方应承担的扑杀补助经费,并请先垫支中央财政应负担的部分,及时发放到养殖者手中,以保证扑杀工作的顺利进行。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提高扑杀补助标准。
(三)积极安排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方面的经费。按照《办法》规定,防治禽流感所需的免疫注射、消毒无害化处理、疫区封锁、监测采样和防疫人员补助等方面的经费由地方财政负担。这些经费关系到能否彻底阻断疫情的传播,关系到疫区人员的人身安全,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一定要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中央财政也将根据禽流感疫情发生情况,对经济困难地区和疫情严重省份给予适当补助。
(四)认真落实扶持家禽业发展的相关政策。针对禽流感疫情对家禽业的影响,国务院决定对家禽生产及其相关行业采取税收优惠、贷款贴息、减免政府性基金和行政性收费、种禽保护及疫苗储备等方面的财税扶持政策。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认真落实财政贴息、种禽保护和疫苗储备等方面的经费,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政策。
三、明确责任强化管理切实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的各项工作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如下几项重点工作:
一是要根据禽流感防治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了解疫情,主动会同主管部门核实情况,并做好防治资金的申报工作。
二是要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没有到位的情况下,由省级财政先垫付资金,以保证疫情防治的需要。
三是要进一步强化对防治资金的监管。对挤占、挪用、贪污及延误资金发放等违反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其相关责任,及时处理。
四是要进一步加强对财政支持禽流感防控政策的宣传工作,努力做到家喻户晓,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与支持,增强人们控制和扑灭禽流感疫情的信心和决心。
五是认真做好财政支持禽流感防治的总结工作。要认真总结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落实国家有关禽流感防治政策及本通知要求的情况,并于2005年12月底前上报财政部。
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