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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116号——商洛丹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5年第116号)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我局组织了对商洛丹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现批准自即日起对商洛丹参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一、保护范围
  商洛丹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陕西省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界定商洛丹参地理标志保护范围的建议的函》(商政函〔2004〕30号)提出的范围为准,为商洛市山阳县、丹凤县、商南县、柞水县、镇安县、洛南县、商州区现辖行政区域。
  二、质量技术要求
  (一)种源
  为唇形科鼠尾草属(Salvia)植物丹参(Salvia miltiorrhiza Bge.)。
  (二)生产规程
  1.立地条件:海拔400至900米,耕作土层>20cm,0至20cm土壤耕作层中,有机质含量≥1.3%,PH6.5至8.0。
  2.栽培措施:种子繁殖为主,要求前茬地不能种植花生、蔬菜、丹参,春季或秋季进行种苗移栽,7500至8000株/亩;中耕除草,禁止使用除草剂;土壤干旱时,可适量浇水,禁止漫灌;可通过剪蕾促进根的发育。
  3.采取:丹参在大田生长期≥1年,有效成分达到所规定的质量标准时,于10月底至11月中旬丹参地上茎叶中度枯萎时采挖。
  4.存储:经去杂、干燥,分级后进行包装、储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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