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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迅速扭转煤矿重特大事故多发势头的紧急通知

  六、继续抓好瓦斯集中整治,严防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突击生产
  各省级安全监管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积极协调省级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继续落实瓦斯整治的各项措施,针对专家“会诊”和瓦斯治理督导组查出的重大隐患,监督煤矿企业期限整改;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凡未按规定装备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以及年底前集团公司(矿务局)或瓦斯灾害严重的县未实现内部或县域范围内联网的,应责令停止生产。发现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的,要立即责令停产整顿并追究责任。凡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自然发火严重、受水害威胁,且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矿井,要立即停产整顿。采掘失调、接续紧张的矿井,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限定产量、期限完成采掘关系调整。
  七、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严格责任追究
  要从最近的发生的几起特大事故中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对煤矿安全工作的领导。建议各地尽快把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地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明确责任,严格考核。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严格履行职责,加大执法力度。建立完善地方政府统一领导、政府相关部门和公检法、纪检监察等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打击机制,依法打击非法生产行为,查处失职渎职、违法违纪和腐败现象,追究相关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领导班子和广大干部,必须讲政治,讲大局,讲纪律,坚决贯彻执行。要把“七条措施”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立即向同级党委、政府汇报,向相关部门转达,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和相关部门的协助配合,迅速落实到县、乡和所有煤矿企业。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迟拖延、贻误时机。因没有认真贯彻落实“七条措施”而造成重特大事故发生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请各省(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与12月31日前,将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报送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00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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