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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迅速扭转煤矿重特大事故多发势头的紧急通知

  各级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对已公布的停产整顿矿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告,按照《特别规定》要求,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派出监督人员,监督煤矿整改。发现停而不整、假整顿真生产等非法行为,要立即报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并进行处罚。要监督所有停产整顿矿井,必须在2005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验收不合格的煤矿,必须依法关闭;验收合格的煤矿,必须制定恢复生产的安全保障措施,在取得所有证照后方可恢复生产。
  三、坚决关闭经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
  各级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向地方人民政府报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确定的2005年底关井数量及指标分解情况,将关井目标尽快落实到市(地)、县(市)、乡(镇),立即实施关闭。要向社会公告关闭矿井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对列入关闭名单的煤矿的监督检查,防止这些煤矿关闭之前非法突击生产。对群众举报的非法违法案件,必须立即进行查证,情况属实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并落实举报奖励制度。继续坚决打击、取缔非法小矿点,发现一处关闭一处,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规范煤矿资源整合,严厉打击非法开采活动
  各地对纳入资源整合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矿井,必须先关闭,将关井名单移送相关部门吊销所有证照,停止供电、供火供品,然后再进行整合。矿井整合只能有一个法人主体,统一布局、统一规划;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并按照建设项目要求履行相关核准审批手续后方可施工。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配合,加强对煤炭资源的管理,严厉打击无证开采、超层越界、以采代探等非法生产活动。
  五、严格煤矿建设项目管理,制止非法生产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同时,建议各地对其他基建、改扩建和技改矿井责令立即暂停施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复核。凡是未经核准(审批)、未履行“三同时”审批手续、擅自施工或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的,以及非法采煤的建设项目,要坚决停止施工,立即整顿或依法关闭。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借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之名逃避整顿、继续生产的,要立即依法关闭。建议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暂停核准(审批)新的技术改造和改扩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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