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2005年9月21日 高检发办字[2005]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2005年2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
《决定》),将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司法鉴定体制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就司法鉴定管理问题作出决定,是推进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对于完善我国司法鉴定法律制度,规范司法鉴定管理活动,解决当前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公正执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方面承担着重要职责。检察机关设立鉴定机构,开展必要的鉴定工作,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客观需要,不仅可以为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也可以为批捕、公诉工作中正确审查判断证据提供科学的依据。
《决定》明确了检察机关鉴定机构的设置、职能和工作范围,是检察机关开展鉴定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据。各级人民检察院要认真贯彻
《决定》,严格规范检察机关的鉴定工作,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根据中央关于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结合“两院三部”关于做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实施前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关于侦查机关要在各系统的统一部署下,积极稳妥地推进现有鉴定机构及其职能的调整,健全管理体制的要求,检察机关将依据
《决定》,对鉴定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一领导下,按照
《决定》和中央关于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部署,稳步推进司法鉴定体制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