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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当年新增试点县的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于当年3月底前申报。
  第九条 实施方案的申报和批复
  (一)根据各省专项行动方案,申报专项行动的县应当由县科技富民强县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要求制定实施方案,由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逐级上报到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实施方案应包括实施周期内专项行动的总体目标、具体任务、可行性分析、保障措施等。
  (二)申报县应围绕本地有突出优势的特色产业,优选一个项目进行申报。专项行动实施周期根据科技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项目周期一般为两年。根据区域特色产业布局情况,也可以由省统筹组织若干个县围绕一个区域支柱产业的不同环节和内容进行申报。
  (三)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申报县实施方案的可行性进行审核,确定上报的试点县,完善实施方案,正式行文并附省基本情况表(见附2),各县实施方案(一式六份)报送科技部、财政部。
  (四)科技部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对申报县的实施方案论证后进行批复。
  第十条 项目预算的申请和批复
  (一)项目预算申请由省级财政部门、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报的试点县实施方案,填写专项资金申请表和项目预算支出表(见附3),正式行文报送财政部、科技部,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专项资金具体开支范围报送详细的测算依据、标准、说明等。
  (二)财政部会同科技部对各省提出的专项资金申请进行审核,并批复。
  (三)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结合省里安排的资金,统一下达到试点县。
  (四)专项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资金拨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执行情况,分两批拨付专项资金。项目执行第一年拨付项目总预算的70%。对于项目第一年执行效果好的,在第二年继续拨付其余30%资金;对于第一年执行效果不理想的,则停止拨付。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项目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省级财政部门、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项目的执行情况提出项目预算调整建议,并按照申报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省、地、县各级科技、财政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集成资源,落实资金,严格按照省专项行动总体方案和批准的试点县实施方案进行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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