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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定点农资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定点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
定点农资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农市发[2005]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垦、畜牧兽医、渔业农机化)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深入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推动农资市场规范化管理,维护农资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部制定了《农业部定点农资市场管理办法(试行)》,并经第2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农业部
                         二00五年十二月八日

农业部定点农资市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农资市场规范化管理,维护农资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部定点农资市场,是指经过创建,达到规定条件并经农业部批准挂牌的全国性或区域性的农资市场。
  第三条 农业部定点农资市场的申报与管理遵循“自愿申报、积极创建、考核授牌、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创建条件

  第四条 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要求,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农资市场,可自愿申报创建农业部定点农资市场:
  (一)市场具有规范的名称和独立的法人资格,管理机构健全,产权明晰,无不良债务。
  (二)市场营业面积、常年入住市场的农资经营户有一定规模和数量,市场年交易额在1亿元以上,具有区域性或全国性的主要农资集散地和集中交易功能,在当地有较大影响,能够在诚信经营、优质服务等方面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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