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证券公司应向债权人披露的信息内容和披露方式;
(八)违约责任。
四、为保障次级债务债权人的权益、降低证券公司偿付风险,证券公司应通过股东会形成决议,在次级债务存续期间,采取以下措施:
(一)未经次级债务债权人同意,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
(二)不得为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融资或担保;
(三)不得与股东及其关联方进行损害公司利益的关联交易;
(四)提高任意盈余公积金和一般风险准备金的提取比例;
(五)未经次级债务债权人同意,不得实施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
(六)未经次级债务债权人同意,不得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五、证券公司应为偿付次级债务的本金和利息设立专项偿债账户,明确账户资金来源、提取方式及对账户的管理等有关事宜。该账户资金可用于投资国债等低风险、高流动性的产品。
六、证券公司应将有关借入次级债务方案、次级债务合同等资料事前向公司注册地的证监局和我会机构监管部报告、事后备案。
七、经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同意并报我会机构监管部核准后,证券公司可将借入的次级债务按一定比例计入净资本。
对于以现金方式借入的次级债务,到期期限在5、4、3、2、1年以上的,原则上分别按100%、90%、70%、50%、20%比例计入净资本。
对于委托理财机构债务转成的次级债务,应首先将受托资产并入自营资产,在全额扣除已亏损部分并足额提取跌价准备后的净值基础上,按照上述到期期限,原则上分别按90%、70%、50%、30%、15%比例计入净资本。
次级债计入净资本的具体比例还要根据公司整改落实情况、整改效果及其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确定。
八、证券公司在归还到期的次级债务时,必须事先向注册地证监局和我会机构监管部报告;证券公司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和股东会相关决议归还借入的次级债务。
九、证券公司在借入次级债务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注册地证监局和我会机构监管部报告。
二00五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