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23号――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务规定(发布日期:2010年9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日)废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机构字[2005]146号)


各证券公司:
  我会在《关于推动证券公司自查整改、合规经营和创新发展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5]37号)中规定,鼓励证券公司向股东借入或将现有机构债务转为清偿顺序在其他债务之后的次级债。为支持证券公司进行债务重组,调整资产负债结构,增强抗风险能力,现就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务有关问题进一步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次级债务,是指证券公司向股东或其他符合条件的次级债务机构投资者定向借入的、期限在3年以上(含3年)、清偿顺序列于证券公司一般负债之后,先于证券公司股权资本清算而受偿的定期债务。
  符合条件的次级债务机构投资者是指依法设立的、经审计的净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法人或投资组织。除股东和符合条件的次级债务机构投资者之外,严禁证券公司向其他机构或个人借入次级债务。
  二、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务应当由董事会制定方案,股东会对下列事项做出专项决议:
  (一)次级债务的规模、期限、利率;
  (二)借入资金的用途;
  (三)决议有效期;
  (四)与借入次级债务相关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务应当与债权人签订次级债务合同。合同应当约定下列事项:
  (一)次级债务列于证券公司一般负债之后清偿,先于证券公司股权资本清算而受偿;
  (二)证券公司到期归还次级债务前,应当取得公司已到期一般负债债权人的同意;
  (三)当净资本低于规定标准时,证券公司不得归还到期的次级债务;
  (四)次级债务的金额、期限、利率;
  (五)次级债务本息的偿付安排;
  (六)借入资金的用途;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