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专家组和中介机构在接受项目委托、安排考评人员和选择考评专家时应坚持以下回避原则:
(一)中介机构与项目单位存在经济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不宜接受相应的考评委托。
(二)专家组和中介机构不得委派曾在项目单位任职或与项目单位有经济利益的人员,不得委派与项目单位负责人或项目主管人员有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委派与项目单位人员或项目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人员等。
考评人员存在上述情况时,应向所在的专家组或中介机构申明并主动回避。
第二十条 财政部、教科文部门、专家组和中介机构负有对项目单位提供的材料及业务内容、相关的知识产权保密的义务。
委托协议中应明确规定保密内容及期限,协议中未规定的但应保密的事项,各方应主动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十一条 参与考评工作的各方及有关人员应遵守如下纪律规定:
(一)教科文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在规定程序之外对考评工作施加倾向性影响。
(二)考评人员应根据考评工作要求,独立开展考评工作,保证考评结论的客观、公正。
(三)考评人员不得干预和影响项目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
(四)考评人员在项目考评过程中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专家组和中介机构应全面、真实地反映考评专家的意见。
(六)项目单位应及时提供考评相关资料,不得干涉或影响考评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专家组和中介机构有违纪行为的,财政部和教科文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可予以警告、取消考评资格、终止委托关系等处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有违纪行为的,财政部和教科文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可予以警告、停拨项目经费、在一定期限内暂停申报同类项目的资格等处理。
附2:
中央级教科文部门项目绩效报告(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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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级教科文部门项目绩效报告(范本) │
│ │
│ 考评类型 实施过程项目考评□ 完成结果项目考评□ │
│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项目编码 □□□□□□□□□□□□□□□ │
│ 项目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章) │
│ 主管部门(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
│ │
│ 年 月 日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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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说明
一、本报告由项目单位组织填写,所有内容必须客观真实。
二、封面编写说明
1.“考评类型”:在项目所属类型后的方框内划√。
2.“项目名称”:须与项目批复文件中的项目名称一致。
3.“项目编码”:按财政部项目库管理的有关要求填写。
4.“项目单位”:名称用全称填写,不能省略,须加盖单位公章。
5.“主管部门(单位)”:名称用全称填写,不能省略。
三、报告内容编写说明
1.“预算科目类别”:在本项目所属类别后的方框内划√。
2.“项目类型”:在项目所属类型后的方框内划√。
3.“项目起止时间”:须与申报文本中的起止时间一致。
4.“项目绩效情况介绍”:重点对项目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项目结果(预期结果)、效益及影响等进行描述。其他应简要说明的内容包括:项目概况(立项目标)、项目执行管理情况、项目验收情况、项目资金落实情况、实际支出情况、财务状况等。
5.“自我评价”:项目单位对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总结和评价。
6.“项目执行情况报告”:是对“项目绩效情况介绍”的丰富和补充,项目单位应根据编写提纲对各项内容进行详细说明,并提交所需的有关文件资料。
四、绩效报告要求统一用A4纸打印、装订,用9号信封封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