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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大遗址保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保护工程支出。指对大遗址本体和遗址保护工程费用支出,包括大遗址本体、载体的抢险、加固和科学保护,保护范围内大遗址保存环境治理工程等。
  (三)保护性设施工程支出。指以大遗址本体保护、展示为目的的工程建设、设施建设支出,包括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消防工程、避雷及其它防灾减灾工程、展示设施工程等。
  (四)保护管理体系支出。指为建立大遗址保护管理体系所需的工作费用支出,包括重大保护课题规划费、重大专题调研费、专家评审费等。
  (五)其它支出。经财政部、国家文物局批准同意的其他项目。

第三章 部门职责与权限

  第十条 财政部主要负责:
  (一)确定专项经费的使用方向和范围;
  (二)会同国家文物局确定实施项目库立项;
  (三)审批国家文物局提出的大遗址保护项目预算;
  (四)确定年度专项经费安排计划;
  (五)下达年度专项补助经费;
  (六)监督检查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七)对项目绩效考核结果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 国家文物局主要负责:
  (一)提出专项经费的使用方向和范围;
  (二)负责项目立项、项目方案(含预算控制数)的审批;
  (三)汇总编制大遗址保护项目预算;
  (四)指导项目实施;
  (五)负责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年报审核、分析,监督检查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六)负责实施项目的绩效考评;
  (七)负责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主要负责:
  (一)落实需地方承担的经费;
  (二)参与项目工程设计方案和预算的初步评审工作;
  (三)与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联合申请项目专项经费;
  (四)监督检查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五)与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联合组织对项目进行初验和绩效考核。
  第十三条 省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
  (一)会同省级财政部门组织项目立项、项目工程设计方案和预算的初审和报送工作;
  (二)根据项目实施进度,与财政部门联合申请年度专项经费;
  (三)负责本省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年报汇总、审核、报送工作,检查、监督项目实施和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四)与省级财政部门联合组织对项目进行初验和考核;
  (五)协助国家文物局进行项目验收和绩效考评。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负责
  (一)负责项目的立项申请书、组织项目方案和预算的编制、报审;
  (二)具体负责项目实施,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
  (三)负责编制项目经费决算,配合绩效考核;
  (四)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项目的申请与审批

  第十五条 纳入国家中长期文物保护规划的项目构成大遗址保护总项目库,符合条件的单位可按照《大遗址保护专项经费项目立项申请书》(附1)的要求,编写立项申请书,经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商省级财政部门后,向国家文物局提出立项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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