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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大遗址保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
《大遗址保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教[2005]1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文物局:
  为加强和规范大遗址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大遗址保护工作的特点,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财务规章制度,现将《大遗址保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大遗址保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
                        国家文物局
                        二00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件:

大遗址保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加强大遗址保护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财务规章制度,结合大遗址保护工作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大遗址主要包括反映中国古代历史各个发展阶段涉及政治、宗教、军事、科技、工业、农业、建筑、交通、水利等方面历史文化信息,具有规模宏大、价值重大、影响深远特点的大型聚落、城址、宫室、陵寝墓葬等遗址、遗址群及文化景观。
  第三条 专项经费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大遗址保护和开展相关管理工作的补助经费,重点支持中央政府推动的大遗址本体保护示范工程。按照“中央主导、地方配合、统筹规划、确保重点、集中投入、规划先行、侧重本体、展示优先”的原则,经费安排优先考虑遗址本体保护需求急迫、有较好考古勘查工作基础、已编制规划或规划纲要、宣传展示可行性强、地方政府重视并有一定经费配套的项目。
  第四条 按照大遗址保护工作需要和项目管理要求,专项经费实行项目库管理。项目库分为总项目库、备选项目库和实施项目库三类。
  第五条 专项经费必须接受财政、审计、文物管理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国家文物局、财政部依照有关规定,对项目实行绩效考评。
  第七条 项目实施中形成的知识产权、专利权,按照国家相关知识产权和专利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 专项经费使用范围和支出内容

  第八条 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中央政府主导的大遗址保护示范工程;
  (二)中央政府引导的大遗址保护工程;
  (三)大遗址保护管理体系建设。
  第九条 专项经费的支出内容如下:
  (一)前期费用支出。指为大遗址保护项目实施所进行的前期准备工作费用支出,包括考古调查和发掘、地形测绘、资料购置、规划设计、工程方案勘察设计、咨询论证和工程监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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