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口岸大力开展健康教育和咨询,教育出入境人员和口岸一线工作人员做好个人防护。对一线工作人员及前往和来自新亚型流感病例发生地的出入境人员提供流感疫苗接种或预防性用药服务。
根据实际情况提请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给予现场技术指导和人力、物力支持。
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和零报告制度。
4.4 Ⅰ级(红色)预警应急响应
4.4.1 国家质检总局:
根据疫情发生进展情况,调整口岸监测策略,监测重点为收集口岸发现出入境流感样病人的数量;在全系统范围内调配疫苗、药物及防护用品的使用。采取多种形式,在口岸对出入境人员开展宣传教育,劝阻出入境人员推迟赴疫区国家非必要的旅行。必要时,提请国务院暂时关闭部分通往疫区国家的口岸。
4.4.2 发生流感大流行时,全国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除做好Ⅱ级预警应急响应规定做好口岸疫情卫生检疫工作外,根据本辖区疫情实际情况及防治工作需要,必要时提请国家质检总局调集全国检验检疫卫生检疫资源参与口岸疫情控制,协助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专家对口岸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加强与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沟通合作,做到联防联控;向地方政府报告,并请求予以一定的支持。
4.5 结束
4.5.1 评估。流感大流行结束后,各级检验检疫部门组织开展对口岸流感大流行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口岸流感大流行的危害结果、现场调查处理情况、疫苗、药物使用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通报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4.5.2 善后处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口岸对流感大流行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人员的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口岸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口岸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补偿。
5 督导
5.1 准备工作的督导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对口岸应对流感大流行工作的督导,各直属局负责对辖区内分支机构应对流感大流行工作的督导。各级检验检疫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口岸应对流感大流行的准备工作组织督查。各级督查工作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一次,督察内容包括实施方案的制定、组织的建立和行动机制,监测系统建立和预警,疫苗药物准备,培训及演练,健康教育等。督查工作要坚持督查与指导相结合的原则,指导和督促各级检验检疫部门切实做好口岸应对流感大流行的应急准备工作。
5.2 应急工作的督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