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实行开业、歇业“两申报”制度。季节性生产的小作坊,在开业或歇业时,应当向基层组织协管员报告,协管员要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上级组织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业或重新开业的,须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卫生条件和生产条件核查合格。
(五)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经营行为。引导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在生产环境、生产设备、人员健康、产品检验和产品包装等方面逐步满足基本条件,建立必备的、操作性强的质量管理与质量控制方法,指导小作坊建立进货记录、生产记录、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严格按标准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六)鼓励小作坊联建食品检验室,严格实施出厂强制检验。对区域特点突出、生产加工小作坊相对集中的地区,要引导鼓励小作坊联合建立食品检验室,认真履行产品出厂检验义务,保证不合格食品不出厂销售;要指导联建检验室不断完善检验条件和检验能力,督促联建检验室严格实施出厂检验,建立联建检验室的小作坊对食品质量安全承担连带责任的机制。
(七)鼓励联营,引导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规模经营。要鼓励同一地区同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统一标准、规范工艺,联合经营;鼓励引导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吸纳小作坊为配套加工户,引导小作坊开展品牌创建活动,提倡诚信经营,树立品牌意识,不断完善食品安全控制能力。逐步建立体现区域产品特色的经济联合体和“公司+散户”的规模生产经营模式。
(八)建立食品安全区域监管责任制,落实小作坊监管工作。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别是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将小作坊的监管纳入食品安全监管区域责任制,要将农村、乡镇、城乡结合部等区域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作为监管重点,落实定人员、定区域、定加工户、定责任的方式,充分发挥质量技术监督监管员、政府协管员、社会信息员的作用,将监管任务落实到位。采用巡查、强制检验、监督抽查等监管措施,适时增加检查频次、缩短检查周期,督促小作坊规范生产经营,加强小作坊监管。
(九)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要加强对重点产品、重点区域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滥用添加剂、使用非食用原料生产加工食品和生产假劣食品等违法行为,做到早发现、早打击、早控制。凡故意生产假劣食品等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报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予以取缔。
(十)严格食品生产许可。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的食品,要严格条件审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经整顿规范符合准入条件的,应当及时发给食品生产许可证;对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小作坊要积极帮扶,引导他们完善生产条件,不符合条件的绝不发证。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总局统一部署,严厉查处无证生产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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