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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失效]

  (二)合理界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由7人以下(属个体工商户)组成的,有固定场所,以手工制作为主或者有少量简单的生产加工工具和简易生产设施,其产品无预包装或者简易包装,直接销售给本村或者本乡消费者的食品生产加工单位。
  (三)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产品范围。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在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从事与原材料产地密切相关且直接关系原料产地农民增产增收的食品,具有地方特色且采用传统工艺生产的食品以及少数民族食品。凡是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高风险食品。
  二、加强领导,充分发挥基层政府的组织协调作用,建立地方政府负总责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机制
  (一)加强领导,以大力整顿食品生产加工业为契机,加强小作坊规范和整顿。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继续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分工负责的责任制,不断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要把规范和整顿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作为大力整顿食品生产加工业的工作重点,采取典型示范、规范管理、联合联建等方式,力争用3~5年的时间,使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散、乱、差的现状得到初步改变。
  (二)发挥基层政府作用,加强组织协调,建立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定期向政府报告本地区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基本情况,分析本辖区小作坊食品安全状况,及时报告大要案查处情况,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需要政府统一组织协调解决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要积极协助当地政府建立食品生产加工业整顿工作机制,制定整顿工作方案,签订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书,定期总结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确定工作目标,明确工作职责。并主动与其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沟通,分工合作,齐抓共管。
  三、履行职责,积极探索,认真落实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各项监管措施
  (一)摸清底数,建立档案。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结合本辖区食品及其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特点,在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助下,进厂、进村、进户,逐一摸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数量、生产品种、基本生产条件、质量安全状况等具体情况,建立小作坊质量档案,做到心中有数,为消除监管盲点、提高监管工作有效性奠定基础。
  (二)取缔非法生产加工食品的小作坊。调查摸底中发现没有取得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属于无证无照非法生产经营行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登记造册,及时建议当地卫生、工商部门予以取缔,并将名册和有关情况报告当地政府。
  (三)签订承诺书,强化食品生产者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小作坊生产经营者的宣传教育,帮助他们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对食品安全的基本要求,了解食品生产加工者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了解食品生产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要逐一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明确承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生产加工假冒伪劣食品,不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以非食品原料、发霉变质原料加工食品,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伪造食品标识、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严格按标准生产,加强质量控制,接受社会监督,承诺其产品的销售地域范围,承担食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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