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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改,新法规名称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22日 实施日期:2007年6月22日)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2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2月27日)废止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食品
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2005年9月22日 国质检监函[2005]7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健康,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管,总局在总结各地做法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的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各地在执行中要结合本地实际,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发现问题及时向总局监督司反馈。

  附件:

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的指导意见(试行)


  食品质量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政府和国家的形象。根据当前我国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多、小、散、差的特点,特别是分散在城乡结合部和村镇的各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情况复杂、监管难度大的现状,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已成为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管工作的重点。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的要求,全面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卫生监管,现就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界定小作坊的范围
  (一)明确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在我国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大量存在,直接涉及“三农”、就业和百姓生活。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要坚持既要管好、又要便民的指导思想,坚持分类管理、限制销售的原则,针对不同地区、不同产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监督管理。通过艰苦细致的工作,使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知法守法意识增强,生产秩序逐步规范,质量安全控制能力明显提高,制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活动得到有效遏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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