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发挥检验检疫技术优势,构建农产品出口服务信息平台
(十二)检验检疫部门要发挥行业优势,广泛收集国外检验检疫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要求,进行整理、翻译、汇编和分析,建立检验检疫数据库、网站,构筑出口农产品检验检疫服务平台,为检验检疫系统出口把关服务,为农产品出口生产企业提供技术指导与咨询服务,使出口企业在农产品国际贸易中,做到知己知彼,规避风险,帮助出口企业主动适应或跨越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
五、加强检验检疫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把关与服务的有效性
(十三)在已有的实验室建设规划基础上,各局要进一步加大投资力度,用先进的仪器设备和技术装备检验检疫实验室,提高检测能力,积极参加国家认监委组织的能力验证活动,持续保持实验室符合技术规范要求。
(十四)要开展熏蒸、热、冷处理等检疫除害处理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加快有关除害处理设施的建设,保证出口农产品除害处理安全有效。根据情况与国外开展合作研究,争取进口国检验检疫机构认可我国的检疫除害处理技术。
(十五)要加大对涉及农产品出口检验检疫的重大科研、标准项目的扶持力度,突破农产品出口面临的技术限制。
(十六)要重视农产品出口检验检疫管理与技术专家队伍建设,加强队伍培训。在干部轮岗时要充分考虑农产品检验检疫工作的特点,不安排非专业人员从事农产品出口检验检疫工作,保持出口农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和技术专家队伍的稳定。
(十七)要加快出口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管模式改革步伐,认真研究农产品出口检验检疫快速通关问题,要大力推行电子监管,在保障监管有效的前提下,逐步实施出口农产品绿色通道制度,努力实现“提速、减负、增效、严密监管”的工作目标。
(十八)积极参与WTO-SPS/TBT、CODEX、CAC、OIE、IPPC、APPPC等相关国际组织活动,积极参与相关国际技术标准制修订工作,加强与国外检验检疫部门沟通与联系,建立完善合作机制,紧跟国际农产品检验检疫发展潮流,及时沟通与解决农产品出口贸易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与隐患。
(十九)要建立和完善与国内有关部门及进口国家或地区主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和磋商机制,切实提高对农产品安全卫生突发事件及媒体炒作的应对能力。
六、加大检验检疫对外交涉力度,进一步巩固与扩大农产品出口市场
(二十)密切跟踪国外对我农产品设置的检验检疫技术贸易措施,充分利用双边、多边磋商机制和WTO-SPS/TBT通报评议机制,加大交涉力度,积极应对主要进口国出台不合理、不科学的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