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
(国人部发[2005]56号 2005年7月13日)
一、考核认定条件
本办法下发之日前,在工程设计单位长期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评聘为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业道德行为良好,身体健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职、在编人员。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全国工程设计大师。
(三)1983年12月31日前,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并获得全国优秀工程设计项目金、银奖或有关环保专业工程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年龄在70周岁(含)以下,且具备下列一项条件:
1、在具有甲级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中,担任正、副总工程师(负责环保专业技术工作)职务满5年;
2、环保专业专家委员会成员并受聘担任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及命题工作。
(四)具备下列条件1或条件2,并参加专业测试成绩合格的人员。
1、同时具备下列(1)和(2)项中的各一项条件。
(1)学历和职业年限:
①1983年12月31日前,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0年。
②1983年12月31日前,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0年;1979年12月31日前,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
③1978年12月31日前,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1973年12月31日前,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0年。
④1970年12月31日前,取得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工作满30年。
(2)技术业绩和资历:
①担任环保专业工程项目的技术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完成达到“环保专业工程设计项目规模表”(附表1)中的大型工程项目2项及以上,或大型工程项目1项和中型工程项目3项及以上,或中型工程项目6项及以上的环保专业工程设计。
②在具有甲级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中,担任正、副总工程师职务,负责环保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③在具有乙级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中,担任总正程师职务,负责环保专业技术工作满7年。
2、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达到本办法(2)“技术业绩和资历”中第①项规定的业绩,并获得全国优秀工程设计奖项目(环保专业)或本专业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获得2项及以上省部级环保专业优秀工程设计、本专业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二、考核认定程序
(一)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工程设计人员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登记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管理机构提出考核认定申请,其中国家环保总局所属的甲、乙级建设工程设计资质单位向国家环保总局主管勘察设计的部门申请,军队系统勘察设计单位向总后基建营房部提出申请。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环保总局主管勘察设计的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对本地区、本部门工程设计单位的申报人员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经本地区、本部门人事行政部门、总政干部部复审后提出推荐名单,送环保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