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印发《广告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
(发改价检[2005]25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规范广告经营单位的价格行为,维护广告行业的价格秩序,提高广告服务价格的透明度,加强对广告行业的管理,健全广告监管制度,促进广告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广告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告服务明码标价规定
2005年11月28日
附件:
广告服务明码标价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广告经营单位的价格(收费)行为,维护广告行业的价格秩序,提高广告服务价格的透明度,加强对广告行业的管理,健全广告监管制定,促进广告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经营单位的价格(收费)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广告经营单位向广告主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公开明示广告服务价格以及收费等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