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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如何适用《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批复
司法部关于如何适用《公证程序规则》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批复
(司复[2005]18号 2005年10月14日)
西藏自治区司法厅:
你厅关于如何理解和掌握《
公证程序规则
》第
三十五条
第二款的请示(藏司字[2004]12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债权人根据《
公证程序规则
》第
三十五条
第二款申请公证机构签发执行证书的,应当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
二百一十九条
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逾期的,公证机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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