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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如何适用《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批复

司法部关于如何适用《公证程序规则》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批复
(司复[2005]18号 2005年10月14日)


西藏自治区司法厅:
  你厅关于如何理解和掌握《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请示(藏司字[2004]12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债权人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申请公证机构签发执行证书的,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逾期的,公证机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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