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申请者同期只能申请一项。申请者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项目组主要成员,当年申请及承担(含参加)在研的项目合计不得超过两项。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申请者,当年申请及负责在研的一般项目数合计不得超过一项,但参加项目数不限。
第三章 评审与批准
第九条 极地办将根据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对申请者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十条 项目的评审与批准按同行专家评议、专家组评审、国家海洋局审批的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极地办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同行评议,一般采取通讯评议方式。内容相近的申请项目应尽可能选择同一组专家评议。学科交叉的申请项目应选择所涉及到的各学科专家进行评议。
第十二条 每项申请一般由五位同行专家评议,可作为评审依据的有效同行评议意见不得少于3份。
第十三条 极地办对同行专家评议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对申请项目择优提请专家组评审。
第十四条 国家海洋局批准后的项目,列入正式基金项目。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五条 资助经费根据批准额度逐年进行预算、审核与拨付,经费使用与管理须严格执行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每年须撰写项目年度进展报告,提交秘书处。经审查后,核准下一年度的经费预算。对未按时报送项目年度进展报告、未认真开展研究工作或项目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缓拨下一年度的经费并要求项目负责人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 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一般允许延期一次,期限不超过两年,但须在项目原执行期结束前两个月提出申请。批准延期的项目仍须报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第十八条 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须认真总结,撰写结题报告,编制经费决算,将材料统一报送极地办。
第十九条 极地办将对项目的实施和经费使用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