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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印发《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的通知[失效]

  交通堵塞时,交通警察以指挥疏导交通和纠正交通违法行为为主,一般不处罚交通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交通警察发现违反规定占道挖掘或者未经许可擅自在道路上从事非交通行为妨碍通行的,应当及时制止,立即向上级报告,积极做好交通疏导工作。
  第二十条 交通警察发现高速公路交通中断或者堵塞的,应当在距现场最近的出口提前实施分流;造成单向长时间堵塞且分流有困难的,应当在对向道路实施借道通行分流管制措施。

第三节 先期处置治安、刑事案件

  第二十一条 交通警察遇到正在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或者根据上级指令赶赴治安、刑事案件现场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控制嫌疑人。
  (二)组织抢救伤者,排除险情,疏散围观群众。
  (三)划定警戒区域,保护现场,维护好中心现场及周边道路交通秩序,确保现场处置通道畅通。
  (四)进行现场询问,及时组织追缉、堵截。
  (五)依法扣押违法犯罪证据。
  (六)及时向上级报告案件(事件)性质、事态发展情况。
  (七)做好向治安、刑侦等部门的移交工作。
  第二十二条 交通警察发现因群体性事件而堵塞交通的,应当立即向上级报告,并维护现场交通秩序。
  第二十三条 交通警察接受堵截任务后,应当迅速赶往指定地点,并按照预案实施堵截。
  第二十四条 交通警察发现有被通缉的犯罪嫌疑车辆,应当扣留,并控制嫌疑人员,向上级报告,做好向有关部门的移交工作。

第四节 执行交通警卫任务

  第二十五条 交通警察执行交通警卫任务,应当严格执行以下要求:
  (一)遵守交通警卫工作纪律,严格按照不同级别的交通警卫任务的要求,适时采取交通分流、交通控制、交通管制等安全措施。
  在确保警卫车辆安全畅通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对社会车辆的影响。
  (二)维护交通秩序,严密控制路面情况,及时发现和制止交通违法行为。遇有可能影响交通警卫任务的特殊情况或者车辆、行人强行冲击警卫车队等突发事件,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车辆和人员,并迅速向上级报告。
  (三)警卫车队到来时,应当按照任务要求合理站位,密切注意道路交通情况,及时有效处置各种突发事件。
  (四)警卫任务结束后,应当按照指令迅速解除交通管制,加强指挥疏导,尽快恢复道路交通。

第五节 执行交通管制措施

  第二十六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行交通管制措施,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作预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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