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
《家用电器维修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
(发改价检[2005]2379号)
中国商业联合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
为规范家用电器维修服务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家电维修服务市场的公平、公开和合法竞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我委制定了《家用电器维修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家用电器维修服务明码标价规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00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附:
家用电器维修服务明码标价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家用电器(以下简称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家电维修服务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的价格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公开明示家电维修服务的价格以及相关内容。
家电维修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据经营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制定价格。
第四条 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