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电子
缴税后使用电子缴款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1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
近年来,一些地区从本地实际出发,先后开展了多种形式的横向联网建设,试行了电子缴税,改善了纳税环境,提高了税收征管效率。2004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在总结地方经验的基础上,决定按照统一制定联网方案、统一业务标准、统一接口规范、统一软件开发、合理配置和节约资源的要求,实行财、税、库、行横向联网电子缴税。为了推动电子缴税工作的开展,提高税款入库效率,规范电子缴税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对实行电子缴税后使用电子缴款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使用电子缴款书的条件
电子缴税是指税库行联网单位通过横向联网系统,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税收收入缴库业务的行为。符合以下条件的电子缴税,税库行联网单位之间可使用电子缴款书划缴税款,不再使用纸质缴款书:
(一)联网系统的运行安全、可靠、稳定;
(二)联网系统电子信息的传输实行了全过程加密及身份确认,符合国家有关业务信息安全和保密要求,能够保证电子信息的完整性、不可篡改性和不可否认性;
(三)联网系统电子信息由税务机关发起,通过国库汇集、校验后转发商业银行、信用社;
(四)联网系统电子信息能够及时备份、存档,并具备按权限随时调取、查用的功能,实现信息共享;
(五)联网系统具备及时电子对账功能,并保存详细的对账结果;
(六)各联网单位已制定完善的制度办法和操作规程,明确各方职责,建立联系协调机制,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