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性人才交流会审批办法
(国人部发[2005]97号 2005年11月18日)
第一条 为规范人才市场行为,维护人才市场秩序,加强对全国性人才交流会的管理,根据《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性人才交流会是指冠以“中国”、“全国”等称谓的现场人才交流会。
第三条 举办全国性人才交流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坚持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实行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
第四条 全国性人才交流会应由国家级人才市场或由人事部颁发《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且具备举办人才交流会资质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举办。
第五条 由两个以上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共同举办全国性人才交流会的,必须明确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或承办单位,由主办单位办理有关手续,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条 举办全国性人才交流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交流会的名称、内容必须与主办单位的业务范围相符;
(二)有严密的组织方案、安全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三)交流会应具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场所;
(四)具备国家和交流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举办全国性人才交流会,主办单位应提前90日向人事部提出申请,由人事部对举办单位资格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人事部出具授权审批函,交由交流会会址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审批,同时抄送主办单位。
申请材料包括:
(一)举办全国性人才交流会申请书;
(二)拟刊播的广告稿,须注明全国性人才交流会的名称、内容、规模、时间、地点、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承办单位、收费标准;
(三)举办单位的《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