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所属部门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接受检查。
第十九条 国务院所属部门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检查,由人事部通过互联网、报纸等媒体进行公告。
设立公告内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济性质或者企业类型、注册资金或者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经营方式、许可证号码。
注销公告内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许可证号码、分支机构、注销原因、负责清理债务的单位及其他需要公告的内容。
第二十条 擅自成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违规开展人才中介服务的,由人事部依照《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一条 中央所属单位在京外的,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由所在地的省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参照本办法进行审批,并报人事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所属部门成立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审批暂行办法》、《
国务院所属部门成立的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年审暂行办法》(人发[1996]115号)同时废止。
全国性人才交流会审批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人才市场行为,维护人才市场秩序,加强对全国性人才交流会的管理,根据《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性人才交流会是指冠以“中国”、“全国”等称谓的现场人才交流会。
第三条 举办全国性人才交流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坚持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实行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