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务院所属部门人才中介服务
机构管理办法》和《全国性人才交流会审批办法》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5]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为了适应人才市场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对人才市场的管理,促进人才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号)以及《
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号),我部研究制定了《
国务院所属部门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
全国性人才交流会审批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国务院所属部门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务院所属部门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维护人才市场秩序,根据《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号)、《
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务院所属部门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是指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中央管理的企业和全国性社团等设立的专营或兼营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第三条 国务院所属部门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须经人事部审批。经批准获得《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按照有关规定,属于事业单位的,到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属于企业的,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