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抓紧做好
近期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颁发工作的函
(安监总司函管一字[2005]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2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
认真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32号),对现有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期限,明确规定为2005年底;对提出申请但尚不具备发证条件的企业,要责令其停产整顿,并规定其整改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对没有按期提出申请和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发证条件的企业,要依法关闭。为贯彻落实国办通知精神,抓紧做好近期的许可证申请颁发工作,现就许可证申请颁发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各地要立即行动起来,大力宣传国办通知精神。要向所有的非煤矿山企业告知许可证申请的期限,并将告知情况逐个落实、记录在案,以备查。要让尚未提出申请的企业特别是小企业都了解国家的有关规定,认识到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其生产行为就是违法,就要受到相应的法律责任追究。同时,要使他们清楚:截止今年12月底,凡是不提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的,将被实施依法关闭的处理,不要抱有侥幸心理。
二、要集中相当力量抓紧开展许可证受理和审查颁证工作。各地要在合法的前提下,结合本地实际采取相应对策,克服消极畏难情绪,积极主动地完成许可证审查和颁发工作。在许可证的受理和审查过程中,各地要注意按照法定程序和时限完成相应的工作,防止因超过法定时限而使工作处于被动局面。同时,还要针对那些到期未提出许可证申请的非法矿山,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依法关闭的申请。对此,各地应当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妥善解决这个具有一定难度的问题,要避免因工作不到位而造成这类企业发生伤亡事故的严重后果。
三、要抓紧摸清本地区非煤矿山企业有关基本数据的准确情况。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进展情况统计表”中提供的矿山总数,要进行一次认真清理核实。凡属于非煤矿矿产资源范围的矿泉水、卤水、地热、采砂和小型砖瓦粘土等开采企业,一律计入矿山总数统计中;对属于无采矿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非法矿山,不要计入“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情况统计数据”的矿山总数之中。
四、尽快做好基层安全监管部门的企业申请许可证情况统计工作。凡是企业提出许可证申请报告的,不论其目前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要求,也不论是哪一级安全监管部门接到过企业的申请,包括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未受理的,应当全部计入企业的“许可证申请”统计数中。同时,在上报2005年全年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情况统计数据”时,增加一项“未申请许可证矿山数”(不包括非法矿山)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