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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81号——丁苯橡胶反倾销期中复审裁定

  调查机关根据调整后的成本数据对该公司同类产品国内销售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进行了审查,发现调查期内该公司同类产品国内销售价格全部高于成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依据排除不合格产品销售后的公司同类产品国内销售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的出口价格进行了审查。调查期内公司对中国大陆的出口销售有两个渠道,一是直接销售给中国大陆的非关联客户,二是通过韩国境内或境外的非关联贸易商转售给中国大陆的非关联客户。
  经审查及实地核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在渠道一的情况下以公司与中国大陆非关联客户之间的实际出口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在渠道二的情况下以公司与非关联贸易商之间的的实际交易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3、调整项目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的价格调整部分逐一进行了审查。
  (1)关于正常价值
  关于该公司的国内销售价格调整项目,调查机关经审查及实地核查,决定接受该公司所报的内陆运费、出厂装卸费、包装费用等价格调整主张。
  关于信用费用,该公司在答卷中未能提供合理的韩元贷款利率证明。经实地核查后,调查机关根据可获得最佳信息对此进行了调整。
  (2)关于出口价格
  关于该公司的出口价格调整项目,调查机关经审查及实地核查,决定接受公司关于内陆运费、出厂装卸费、国际运费、港口装卸费、包装费用、其它需要调整的项目等价格调整主张。
  关于信用费用,该公司在答卷中未能提供合理的美元贷款利率证明。经实地核查后,调查机关根据可获得最佳信息对此进行了调整。
  关于国际运输保险费,该公司漏报了部分以CIF交货条件交易的出口销售的国际运输保险费,调查机关经实地核查,根据答卷中已回答的国际运输保险费费率对此进行了调整。
  关于佣金,该公司在答卷中声称在其对中国大陆出口的部分交易中,存在支付佣金的情况,但未提供证明材料。调查机关经审查及实地核查,决定依据可获得最佳信息对此进行调整。
  关于出口退税,该公司未能提供完整的证明材料,调查机关经审查及实地核查,决定不接受此项调整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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