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复审申请
2004年10月9日韩国现代石化向商务部提出对其所适用的被调查产品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的申请,主张终裁后一年内韩国现代石化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倾销幅度低于终裁确定的反倾销税税率,请求计算过去一年韩国现代石化的倾销幅度,并相应修改反倾销税税率。随后,韩国现代石化按照商务部要求提交了申请书的相关补充材料。
三、复审程序
(一)立案前通知及评论
2004年10月14日,根据商务部《
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规定,调查机关将复审申请事宜通知中国国内丁苯橡胶产业。11月4日国内产业就申请书有关内容提交了评论。
(二)立案
商务部对申请书及相关补充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韩国现代石化的申请提出了倾销幅度降低的初步证据,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四十九条和商务部《
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第
六条到第
十条的规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商务部《
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规定,商务部于2004年12月13日公告立案,决定对韩国现代石化所适用的被调查产品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调查。复审产品范围与原反倾销调查相同,即初级形状未作任何加工的丁苯橡胶、初级形状充油丁苯橡胶、其他未列名初级形状丁苯橡胶及羧基丁苯橡胶(初级形状包括为便于运输,对初级形状进行压缩、挤压等简单成形处理)。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40021911、40021912、40021919。倾销的调查期为2003年10月1日至2004年9月30日(以下称复审调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