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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81号——丁苯橡胶反倾销期中复审裁定

  三、反倾销税的计征
  进口经营者自2005年12月13日起进口原产于韩国上述公司的丁苯橡胶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征的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复审裁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自2005年12月13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丁苯橡胶的期中复审裁定

                            商务部
                         二00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

原产于韩国的进口丁苯橡胶的期中复审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商务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规定,商务部于2004年12月13日公告立案,决定对韩国现代石油化学株式会社(以下简称韩国现代石化)所适用的丁苯橡胶(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调查。
  商务部对韩国现代石化在复审调查期内是否存在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了复审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作出复审裁决决定如下:
  一、原反倾销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3年9月9日发布第49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和日本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其中,对韩国现代石化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为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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