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妇女联合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中共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农业部、卫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做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妇字[2005]34号 2005年12月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宣传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法制办,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公安厅(局),司法厅(局),民政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农业厅(局),卫生厅(局),总工会:
2005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该决定将于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这对于进一步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性、创造性,必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做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
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宣传贯彻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深刻理解做好
妇女权益保障法宣传贯彻工作的重大意义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决定的施行,是我国妇女事业发展进程中的一件大事,是妇女人权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修改后的
妇女权益保障法,是广大妇女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法律保障,是国家机关履行保障妇女权益职责的重要法律依据。1992年颁布实施的
妇女权益保障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以妇女为主体,全面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的基本法律。该法实施10多年来,在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立法当时所依赖的社会条件已经发生了深刻变化,妇女权益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原有内容已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形势下妇女权益保护的需要。因此,在认真总结法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妇女权益保障中的突出问题,借鉴国内外人权保护立法的有益经验,对
妇女权益保障法进行修改完善,既是全面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也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