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停产整顿矿井“改扩建”问题
整顿关闭工作中,各地不同程度地出现了以“改扩建”(含技术改造,下同)名义延迟或者逃避整顿关闭的现象。为确保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1.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对列入停产整顿名单的矿井,各地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一律停止核准(审批)其改扩建项目,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一律停止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批。对本通知下发前,改扩建项目已通过核准(审批)的停产整顿矿井,已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并受理的,可列入改扩建范围;没有提出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或申请未受理的,一律停止审批。
2.本通知下发前,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建设项目核准程序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手续的停产整顿矿井,必须明确改扩建的项目、内容、范围和工期,并在规定工期内完工,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一律不得从事生产,擅自生产的,属非法生产,依法予以关闭。
四、“资源整合”矿井问题
“资源整合”必须坚持先关闭后整合、以大并小、以优并差的原则。被整合的矿井必须在2005年12月31日之前予以关闭,吊销有关证照,其有开采价值的资源纳入整合。矿井整合,只能有一个整合主体,整合后必须形成一套完整的生产系统。整合主体必须依法按照建设项目履行相关核准(审批)和安全设施“三同时”程序后,方可进行施工。对纳入资源整合的矿井,各地要统一组织制定整合方案,明确整合的原则、目标和时限,落实整合工作的监管部门和被整合矿井名单(在当地媒体上公布)。整合工作完成后,要经验收合格并重新取得各种证照后,方可进行生产。
五、煤矿有关证照的颁证顺序问题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
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安监总煤矿[2005]174号)精神,煤矿有关证照的颁发顺序按以下规定执行:
1.对采矿许可证已经过期或到期的,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一律不予受理;已经颁发的要暂扣。
2.对采矿许可证过期的矿井,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出具正在办理采矿许可证延期手续的函;对凭延期手续的函已经受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的,煤矿企业如不能在40个工作日内重新取得采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退回办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