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政府采购目录编制办法》的通知

  (三)抽样检测:国家人口计生委委托具有法定产品检测资格的专业机构承担产品检测工作;专家组依据国家规定的质量技术标准,确定产品抽样检测项目和指标,制定抽样检测方案;专家组协助产品检测机构依据抽样检测方案,对产品进行抽样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对于不接受抽样检测的企业,将取消申请进入《目录》的资格。
  (四)征集意见:国家人口计生委委托专业机构对申请进入《目录》的产品和企业,公开征集计划生育避孕药具管理和技术服务机构等用户意见。
  第十一条 专家组对申报企业和产品进行综合技术审查和评审,提出书面评审意见,并作为产品进入《目录》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专家组建议进入《目录》的产品须报经国家人口计生委主任会议审定批准后,编入《目录》予以公布。

第三章 退出《目录》的程序

  第十三条 已进入《目录》的计划生育避孕药具在生产经营企业主动要求退出《目录》或发生不再适合政府采购的情形时,按以下程序退出《目录》
  (一)国家人口计生委组织专家组对拟(应)退出《目录》的产品或企业进行评审确认,并提出专家组书面意见;
  (二)专家组退出意见报请国家人口计生委主任会议审定批准后及时通知生产经营企业,并适时修改《目录》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