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避孕套生产企业须具备两条(含两条)以上生产线;
(三)避孕套生产企业须获得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3C)证书。
第八条 申请进入
《目录》的计划生育避孕药具生产企业须向国家人口计生委提出书面申请,填报《
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政府采购目录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产品的市场准入注册证;
(三)产品的临床报告;
(四)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证明文件;
(五)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六)产品使用说明书;
(七)产品上市后情况报告(包括产品的年生产能力;近二年产品生产、销售数量及区域分布;产品上市后使用情况,包括不良事件、不良反应的报告及处理情况;近二年售后服务情况及用户反馈意见等);
(八)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或材料。
以上文件、材料须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九条 国家人口计生委负责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部门对申请进入
《目录》的避孕药具进行技术评审。专家组成员须具备副高(含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精通业务,作风严谨,客观公正,并不得与相关企业有任何利益关系。
第十条 专家组应按照以下内容进行评审:
(一)文件审查:对企业提供的证明文件和材料进行函审。
(二)现场考察:现场考察组由国家人口计生委、专家、企业所在地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及有关机构人员共3人以上组成。
现场考察内容包括:
1、验证企业提交的证明文件及材料的原件;
2、了解企业的资信状况;
3、考察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
4、考察企业的生产规模;
5、了解企业售后服务状况等。
考察结束后应提交现场考察报告。接受现场考察的企业要按照考察组的要求配合进行现场考察,不得有任何干扰专家考察和评价的活动。违反者取消申请进入
《目录》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