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政府采购目录编制办法》的通知
(国人口发[2005]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解放军、武警部队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办公室,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口计生委:
现将《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政府采购目录编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1、
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政府采购目录申请表(略)
2、
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政府采购目录专家组评审意见表(略)
二00五年八月十九日
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政府采购目录编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为规范《
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政府采购目录》(以下简称
《目录》)编制管理工作,深化计划生育药具工作改革,指导计划生育避孕药具的推广和应用,满足广大育龄群众对计划生育避孕药具知情选择和生殖健康的基本需求,全面提高计划生育避孕药具管理和服务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是指由中央财政资金统一采购并免费供应给育龄群众的避孕药品、宫内节育器和避孕套。
第三条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人口计生委)负责
《目录》的编制,对
《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目录》的编制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对国家、企业和人民群众负责的精神,按照自愿、公开、公平、公正和安全、有效、适用、择优的原则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