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
为全面、准确、及时掌握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情况,促进建立资金管理、资格确认、资金发放、社会监督的运行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和《
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教[2005]77号)的有关规定,我委重新修订了《
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工作实际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所遇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馈。
联系人:人口计生委发展规划司 韩俊丽
联系电话:(010)62046622转4401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
二00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准确、及时、全面监测并掌握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情况,促进建立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等各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确保奖励扶助制度正常、稳定、可持续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和《
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教[2005]7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按照“分工协作、分级负责、运转协调、管理规范、快捷高效、保障安全”的原则,建立信息登记、传输、应用、维护、质量控制等制度,完善“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奖励扶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试点期间试点地区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财政部门、资金代理发放机构进行奖励扶助信息的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在国家和各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协调小组统一协调指导下,按照
财政部《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明确人口计生部门、财政部门、委托代理发放机构的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