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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61号--关于向社会公布《2006年中国海关统计数据发布时间表》[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5号--废止的海关公告目录》(发布日期:2007年8月16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16日)废止

海关总署公告
(2005年第61号)


  为加强海关统计的信息、咨询与服务,方便公众对海关统计数据的使用,海关总署现向社会公布《2006年中国海关统计数据发布时间表》,并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中国海关统计是中国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统计数据的收集、整理编制和发布均由中国海关负责。中国海关采用国际通用的贸易统计标准,其数据具有全面性、可靠性和国际可比性。
  二、2002年4月,我国正式加入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建立并推行的“国际数据公布通用系统(General Data Dissemination System)”(以下简称GDDS)。作为中国对外贸易统计数据编制和发布的主管部门,海关总署按照GDDS系统的要求,就我国对外贸易统计数据的概念、数据质量、数据的完整性、公众对数据的可获得性及改进计划等方面作出解释并予以公布。公众可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网站上查询有关详细内容。
  三、海关总署通过“中国海关门户网站”(www.customs.gov.cn)按月公布中国进出口贸易统计信息。为了及时向公众提供最新的海关统计月度数据,自2006年1月起,增加提供《海关统计快讯》。
  四、海关总署信息中心已开通“海关统计资讯网”(www.chinacustomsstat.com),为社会提供更便捷的海关统计咨询服务。
  特此公告。

                          二00五年十二月八日

  附件:

2006年中国海关统计数据发布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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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 │快报│快讯│月度初步数据│月度咨询数据│中文月报│英文月报│中文年鉴│英文年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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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 │9日 │11日│  13日  │  25日  │ 25日 │ 28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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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 │10日│12日│  13日  │  25日  │ 25日 │ 28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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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 │8日 │10日│  13日  │  25日  │ 25日 │ 30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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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 │10日│12日│  13日  │  25日  │ 25日 │ 30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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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 │12日│14日│  17日  │  28日  │ 28日 │ 30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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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 │8日 │10日│  13日  │  25日  │ 25日 │ 30日 │ 3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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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 │10日│12日│  13日  │  25日  │ 25日 │ 30日 │    │ 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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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 │8日 │10日│  13日  │  25日  │ 25日 │ 30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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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 │8日 │10日│  13日  │  25日  │ 25日 │ 30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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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 │12日│14日│  17日  │  28日  │ 28日 │ 30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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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 │8日 │10日│  13日  │  25日  │ 25日 │ 30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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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 │8日 │10日│  13日  │  25日  │ 25日 │ 30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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