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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介部关于保险经纪机构开展异地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介部关于保险经纪机构开展异地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了规范保险经纪机构开展异地业务行为,维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本通知所称保险经纪机构开展异地业务,是指保险经纪机构在注册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设分支机构从事保险经纪活动。
  2、保险经纪机构开展异地业务,可以由公司业务人员直接进行。
  3、保险经纪机构开展异地业务,不得设立非法网点。
  4、保险经纪机构开展异地业务,应当遵守业务发生地保监局监管政策和行业组织的约束,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业务发生地保监局报告业务情况,报告格式见附件。

                           中国保监会中介部
                            2005年10月11日

  附件:
××保险经纪公司开展异地业务季报

  法人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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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机构  │         │许可证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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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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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地业务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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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   │ 职务  │ 住址  │ 手机  │ 邮箱   │资格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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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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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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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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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地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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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客户名称│    合作保险公司            │ 业务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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