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国有资产评估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科资发财字[2005]84号)
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院属各单位、国科控股各持股企业:
根据中国科学院《关于授权中国科学院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国有资产评估备案和产业化信息统计的通知》(科发院地字〔2005〕218号),自2005年起,中国科学院系统内的资产评估备案事项由中国科学院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科控股)办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涉及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
根据《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年12月31日财政部令第14号)和《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国务院国资委第12号令)的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在发生公司制改建、对外投资、合并、分立、清算、非上市公司股权比例变动、产权转让、资产转让、置换和拍卖、租赁、涉诉资产价值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行为,必须进行国有资产评估。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发生收购非国有资产、与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实物偿还债务时,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二、国有资产评估备案的权限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管理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一)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
(二)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由国科控股转报给国务院国资委)。
(三)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及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中央企业负责备案。
(四)中国科学院或国科控股批准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科控股负责备案。
三、资产评估备案工作流程
(一)院属事业单位及院直接投资企业向中国科学院院地合作局(以下简称院地合作局)报送需进行资产评估经济行为的相关材料;院地合作局审核后发文批复;
国科控股各持股企业及子企业向国科控股报送进行资产评估经济行为的相关材料,国科控股审核后发文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