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不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的,依法进行处理;环境影响评价中未作环境风险评价或环境风险评价不完善的,必须提出补救措施,限期补做并完善。对因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失误而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4、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化工企业,一律关闭。对超标排放的小化工企业,实行停产治理。
5、对污染严重的化工园区和化工集中区必须开展集中整治,确保群众的饮水安全。
四、检查安排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在2006年1月30日前完成环境安全大检查,并将检查总结和附表报送我局(附表可在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系统中在线填报)。
2、我局将于2005年12月中旬派出督查组,赴四川、重庆、湖北、湖南、安徽、江苏、广东、山东、辽宁、甘肃等省、市进行专项督查。
附件:环境安全大检查检查企业情况表
二00五年十二月七日
附件:
环境安全大检查检查企业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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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企业 名 称│所属行政区│ 坐标 │主│年产│主│年用│污水排│主要环境安全隐患│整│环境│备│
│号│ │ │ │要│ 量 │要│ 量 │放去向│ │改│违法│注│
│ │ ├─┬─┬─┼─┬─┤产│(万│原│(万├─┬─┤ │时│行为│ │
│ │ │省│地│县│经│纬│品│吨)│料│吨)│河│所│ │限│ │ │
│ │ │ │ │ │度│度│ │ │ │ │流│属│ │ │ │ │
│ │ │ │ │ │ │ │ │ │ │ │名│水│ │ │ │ │
│ │ │ │ │ │ │ │ │ │ │ │称│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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