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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基层育龄妇女信息系统服务信息引导工作规范(试行)》通知

  6.开始日期:指服务对象本次使用目前避孕药具的开始日期,由系统中“避孕开始日期”字段得到。
  7.服务种类:系统针对服务对象的具体情况,自动判断应给服务对象提供的服务种类,具体包括:
  1)初婚访视;
  2)现孕访视;
  3)产后访视;
  4)药具访视。
  8.访视日期:据实填写访视的日期年月日。
  9.访视结果:填写村级计划生育服务人员在开展访视时的具体服务内容。其中药具访视要填写有无不良反应(0无,1有)。

  附件4:

服务信息引导单生成参考条件


  1.应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对象条件:除待孕、现孕、分娩后30天内、终止意外妊娠后30天内、离婚、丧偶、不孕、长期分居、绝经半年以上、因病不具备生育条件以外的未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已婚育龄妇女。
  2.推荐采取长效措施对象:自然分娩90天以内、剖宫产180天以内采取避孕药具的已婚育龄妇女。
  3.到期建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对象条件:放置T铜宫内节育器、含铜宫腔型宫内节育器、元宫铜宫内节育器、元宫药铜宫内节育器达8年以上的已婚育龄妇女;放置母体乐-铜宫内节育器、芙蓉宫内节育器、活性γ型宫内节育器达5年以上的已婚育龄妇女;绝经达半年以上的已婚育龄妇女。
  4.到期建议取出皮下埋植剂的对象条件:放置皮下埋植剂两根型达4年以上的已婚育龄妇女;放置皮下埋植剂六根型达5年以上的已婚育龄妇女;绝经达半年以上的已婚育龄妇女。
  5.到期应孕情监测的对象条件:除待孕、现孕、离婚、丧偶、分娩后30天内、终止意外妊娠后30天内、不孕、绝经半年以上、因病不具备生育条件、绝育一年以上、长期分居以外的已婚育龄妇女。
  6.到期应环情监测的对象条件:所有放置宫内节育器避孕的已婚育龄妇女。
  7.到期应检查常见妇科疾病的对象条件:所有已婚育龄妇女。
  8.放置宫内节育器应随访的对象条件:在本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施行的,术后30至60天未随访的已婚育龄妇女。
  9.取出宫内节育器应随访的对象条件:在本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施行的,术后30至60天未随访的已婚育龄妇女。
  10.放置皮下埋植剂应随访的对象条件:在本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施行的,术后30至60天未随访的已婚育龄妇女。
  11.取出皮下埋植剂应随访的对象条件:在本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施行的,术后90至180天未随访的已婚育龄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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