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基层育龄
妇女信息系统服务信息引导工作规范(试行)》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
为适应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发展需要,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在开展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领域的引导作用,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育龄妇女信息系统建设,提升计划生育服务工作管理水平,根据国家《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常用计划生育技术常规》和有关技术标准,我委制定了《基层育龄妇女信息系统服务信息引导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人口计生委
二00五年十二月二日
基层育龄妇女信息系统服务信息引导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发展需要,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在开展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领域的引导作用,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育龄妇女信息系统建设,提升计划生育服务工作管理水平,根据国家《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常用计划生育技术常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基层育龄妇女信息系统服务信息引导是利用育龄妇女信息系统,定期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对象的个案信息,引导基层开展避孕节育、术后随访、生殖健康及常规访视等服务,实现育龄妇女基础信息与技术服务信息的双向良性互动。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在农村地区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中,利用育龄妇女信息系统进行服务信息引导的管理。
城市地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二章 主要内容
第四条 基层育龄妇女信息系统引导的服务信息主要包括:避孕节育、术后随访、生殖健康、常规访视等服务内容。
第五条 避孕节育方面的引导信息应包括:应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到期应取出宫内节育器和到期应取出皮下埋植剂的对象名单及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