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司法部公告第52号——司法部关于受理申报2005年度法学教材与法学科研成果奖的公告

  (二)成果期限
  2002年4月1日-2005年11月30日期间内公开出版、发表的成果;因特殊原因不能公开出版、发表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应用类研究成果(正式文本)。
  (三)申报人资格
  1、申报人必须遵守我国宪法和法律,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宗旨,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
  2、申报人必须是上述申报单位中在编的从事法学教育、法律实务与法学理论研究工作者。
  3、申报人只能申报一项成果。
  4、合作研究的成果以第一署名人名义申报。
  (四)申报成果
  1、成果形式:教材、专著、编著、译著、工具书、研究咨询报告、论文、音像、软件等均可申报。
  2、多卷本著作应视为一部著作整体申报,如著作没有完整出齐,不能申报。
  3、每部都有独立主题的丛书不能作为一项研究成果整体申报,应以其中独立完整的著作单独申报。
  4、个人文集可作为著作类成果申报,但必须具有主题书名。多卷本文集,如每部主题书名不同,可选择其中之一申报。
  5、多人撰写的论文集不能作为著作类成果申报,应以每篇论文单独申报。
  6、在同一刊物连续多期刊登的论文,应作为一篇论文单独申报。
  7、计算机软件、研究咨询报告,如公开出版或发表,可直接申报;如不宜公开出版或发表的成果,则必须附采用单位的证明材料,证明其对法治实务决策起到了重要作用或产生了重大社会效益。
  8、音像类研究成果必须正式公开出版发行,方可申报。
  9、已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中宣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的成果,不再重复申报。
  10、在国外出版、发表无中文翻译的成果不能申报。
  四、评奖程序
  (一)初审
  申报材料初审由申报单位及司法部法学教材与法学科研成果奖评奖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奖办公室)负责。
  申报单位应按本《公告》的要求,对申报材料认真审核,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
  1、成果的思想观点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违反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倾向者。
  2、有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成果,弄虚作假者。
  3、著作权属存在争议者。
  4、成果第一署名人未提出申报者。
  5、其它不符合本《公告》要求的成果。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