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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
(第13号)


各有关单位:
  《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已经2005年11月9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第八次主席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 柴松岳
                                                 2005年11月30日

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监管,规范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信息报送行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向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报送与监管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报送信息遵循真实、及时、完整的原则。
  第四条 电力监管机构根据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报送的信息,对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依法从事电力业务的情况实施监管。

第二章 报送内容

  第五条 从事发电业务的企业应当报送下列信息: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签订和履行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的情况;
  (三)上网电价情况;
  (四)电力安全生产情况;
  (五)电力监管机构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 从事输电业务的企业应当报送下列信息:
  (一)电网结构情况,网内发电装机分布和容量情况;
  (二)签订和履行购售电合同的情况;
  (三)执行输电电价情况;
  (四)输电成本构成及其变动情况;
  (五)电力安全生产情况;
  (六)电力监管机构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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