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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
(第14号)


各有关单位:
  《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已经2005年11月9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第八次主席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 柴松岳
                                                   2005年11月30日

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监管,规范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披露有关电力建设、生产、经营、价格和服务等方面的信息,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披露信息遵循真实、及时、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如实披露有关信息的情况实施监管。

第二章 披露内容

  第五条 从事发电业务的企业应当向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披露下列信息:
  (一)发电机组基础参数;
  (二)新增或者退役发电机组、装机容量;
  (三)机组运行检修情况;
  (四)机组设备改造情况;
  (五)火电厂燃料情况或者水电厂来水情况;
  (六)电力市场运行规则要求披露的信息;
  (七)电力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 从事输电业务的企业应当向从事发电业务的企业披露下列信息:
  (一)输电网结构情况,输电线路和变电站规划、建设、投产的情况;
  (二)电网内发电装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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