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人民政府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深圳市天健(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的批复
(证监公司字[2005]103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你委报送的《深圳市天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和《深圳市天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报告》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
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我会对你委根据《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告《深圳市天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无异议,你委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同意豁免你委因行政划转而持有深天健11,318.16万股国家股(占总股本的50.70%)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