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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监管信息公开办法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
(第12号)


各有关单位:
  《电力监管信息公开办法》已经2005年11月9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第八次主席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 柴松岳
                                                   2005年11月30日

电力监管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规范电力监管信息公开行为,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力监管信息,是指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在履行电力监管职责过程中制作、获得或者拥有的文件、数据、图表等。
  第三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全国电力监管信息的公开。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电力监管信息的公开。
  第四条 电力监管信息公开遵循合法、及时、真实、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非法阻挠或者限制电力监管信息公开的活动。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公开下列电力监管信息:
  (一)电力监管机构的设置、职能和联系方式;
  (二)电力监管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电力监管各项业务的依据、程序、条件、时限和要求;
  (四)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履行电力监管职责的情况;
  (五)其他应当公开的电力监管信息。
  第七条 电力监管机构在制定规章、规则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等的过程中,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应当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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