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
(2005年第9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3年9月9日发布2003年第49号公告,决定自2003年9月9日起,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和日本的进口初级形状未作任何加工的丁苯橡胶、初级形状充油丁苯橡胶、其他未列名初级形状丁苯橡胶及羧基丁苯橡胶(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其中,俄罗斯陶丽亚蒂卡丘克有限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为25%,俄罗斯瓦洛涅士卡丘克开放式股份公司适用“其他公司”的反倾销税率,即38%。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十四九条和商务部《
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规定,反倾销税生效后,商务部可以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决定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也可以在经过一段合理时间,应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并对利害关系方提供的相应证据进行审查后,决定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
2005年10月9日,俄罗斯陶丽亚蒂卡丘克有限公司、俄罗斯瓦洛涅士卡丘克开放式股份公司就其所适用的丁苯橡胶反倾销措施向商务部提出倾销及倾销幅度的期中复审申请。公司主张自从反倾销调查以来,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倾销幅度已经降低,请求调整适用于该公司的反倾销税税率。
商务部对申请书进行了审查,要求俄罗斯陶丽亚蒂卡丘克有限公司、俄罗斯瓦洛涅士卡丘克开放式股份公司补交对华出口的有关证明材料。公司在规定时限内补充提交了有关证明文件和具体材料。
商务部经审查认为,俄罗斯陶丽亚蒂卡丘克有限公司、俄罗斯瓦洛涅士卡丘克开放式股份公司的申请提出了倾销幅度降低的初步证据,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十四九条规定及《
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第
六条到第
十条的要求。商务部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对适用于俄罗斯陶丽亚蒂卡丘克有限公司、俄罗斯瓦洛涅士卡丘克开放式股份公司所生产被调查产品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