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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对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开展检查的通知

  二、检查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要结合本地区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制度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具体实际,有重点地对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制度相关规定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重点是:
  (一)棉花收购、加工、经销等经营单位,及其他出具棉花质量检验证书的棉花质量检验机构,棉花质量检验师的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其棉花检验部门的负责人和主要检验人员(出具检验证书或检验报告的人员)取得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证书情况、注册情况和继续教育情况等。
  (二)上述单位所出具的棉花质量检验证书上棉花质量检验师的签名情况。
  (三)上述单位在保证本单位棉花质量检验师注册和接受继续教育方面是否提供了必要的支持。本地区棉花质量检验师未注册、未接受继续教育人员的主要原因。
  (四)上述单位的棉花质量检验师,根据有关规定应享有的相应权利是否得到保障。
  (五)本地区已取得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证书,但未被聘用到棉花质量检验师岗位或待岗人员情况。
  三、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检查工作由总局人事司和中国纤维检验局领导,全国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制度工作办公室负责对各地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并组织对部分地区进行抽查。
  (一)各省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根据本地区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检查工作方案。由省局分管领导挂帅,省局人事部门和省级纤维检验机构参加,组成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本地区的检查工作。省级纤维检验机构负责组织各级纤维检验机构具体实施检查工作。在开展检查工作中,要积极争取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支持配合和理解,并利用社会媒介进行必要的宣传。
  (二)各省局要抓紧组织落实检查工作,力争在2006年1月底前基本完成,并于2006年2月底前将有关情况汇总形成检查报告,报全国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制度工作办公室。总局人事司和中国纤维检验局将根据对检查情况的分析,研究提出下一步工作意见。
  (三)各省局应向被检查单位告知检查结果,并根据有关规定指出存在的问题和限期整改要求。对不了解有关政策规定的,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政策解释工作,并督促、指导、帮助其尽快解决存在的问题,完成整改任务;对经过努力,本单位现有人员确实无法取得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的,应在待岗的取得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人员中选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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